
车买卖协议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买卖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买卖协议书1卖方
买方
单位或姓名:
单位或姓名: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车牌照号
发动机号
底牌号
厂牌型号
登记日期
车体颜色
协议内容
一、卖方自愿将该车卖给买方,车辆产权属于卖方真实、无产权纠纷,一旦发生问题由卖方负责。
二、经双方协商价格为¥:___大写:___元整。
三、此车自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以前与车发生的有关事情及问题由卖方负责。
四、此车自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以后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买方负责。
五、过户由___方办理,___方出示车证相符、合法正规的车辆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由___方承担,期限为___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备注: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车买卖协议书2合同编号:118428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________;
号牌号码: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
行使公里数:_________;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同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元,剩余车款双方按照约定用乙方的建筑材料折抵。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乙方应按照约定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5、由于该车辆以较低的价位卖给乙方,该车自________年____月到现在的所有交通违章由乙方自己处理。
6、由于该车辆乙方需要保留车号,该车辆暂不过户,如需过户卖方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手续。该车辆自交付给乙方即日,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交付后因该车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
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7、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折抵剩余车款,其建筑材料价格不得高于同行业价格。
8、因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仲裁;
第五条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
签订地点
车买卖协议书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将自有 型号汽车 辆,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卖给乙方具体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支付甲方购车款 (小写: 元),即该车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证件:。
三、该车从 年 月 日以前的一切经济、法律上的责任和交通事故等,由甲方负责完全承担;从 年 月 日以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上的责任和交通事故由乙方完全承担。
四、甲方保证该车不属抢劫、盗窃等违法车辆,并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否则退还乙方全部车款,甲方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签订购车合同以后,拥有处置该车辆的所有权力。
六、双方如有纠纷在当地法院调解判决。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收 据 条
今收到人民币,(小写) 元。备注按合同已支付全部购车款。
付款人 : 收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买卖协议书4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汽车品牌 颜色 甲方赠送配置 生产地 车辆单价(元)
型号规格 数量(台) 乙方选购配置 生产厂家 车辆总价(元)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 ……此处隐藏23769个字……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三、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
机动车买卖的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的没有转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即持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所称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商品的交换关系。因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我们认为在法律作出规定以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快立法或作出立法解释。
目前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讨论较多,而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方式作为公示方式更科学、更合理讨论较少,对前者研究关系到现有问题的解决,对后者的讨论则有利于立法者今后立法的参考。我们认为:
(一)在民法上机动车是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具有特殊性。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仅关系到机动车车身灭失风险的转移更为主要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车身是一种危险源,随时能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在发生损害时,涉及到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动产所不具有的特点。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源,国家有责任掌握其所有权状况。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连环购车合同中,车辆已交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审理时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是成立或有效认定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审理的难度。
(二)现在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作为动产的汽车有时其价值并不亚于一般房屋的价值,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缺乏社会公信力。
(三)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行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